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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億的商標案翻轉了!加多寶與王老吉商標侵權糾紛案將發回重審
2019/07/02 來源:http://www.linksdigg.com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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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加多寶公司發布公告稱,最高人民法院對加多寶公司與廣藥集團就“王老吉”商標侵權糾紛一案【(2014)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判決】作出裁定,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要求“重新對涉案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及相關法律責任問題作出全面審查認定”。
2018年7月6日,廣東省高院認為在商標許可合同被宣告無效前,商標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
判決摘要:
加多寶公司主張,其在2000年協議屆滿后,還繼續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標,是基于對2002年補充協議的合理履行,不屬于“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
本院認為,2002年補充協議已經0240號仲裁認定,系因鴻道集團法定代表人陳鴻道向時任廣藥集團副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李益民行賄而得以簽訂。
該協議并非廣藥集團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和第三方當事人利益”的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故加多寶公司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標的行為,在2000年協議屆滿之后,就不再存在合法依據。
加多寶公司聲稱是對2002年補充協議的合理履行,不能成立。
從現有證據來看,廣藥集團提交的《專項分析報告》對加多寶公司的凈利潤進行了估算。
相關數據除福建加多寶公司和加多寶中國公司2012年的情況之外,均出自加多寶公司在各地工商部門備案的《審計報告》或《年度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報告》。
而對福建加多寶公司和加多寶中國公司2012年數據情況,廣藥集團在庭審時也就其推算的依據進行了充分闡述。
本院認為,盡管以上《專項分析報告》并非本院委托作出的審計報告,但相關數據基本來源于六加多寶公司自身作出并上交到各地工商部門備案的財務資料,有較強可信度;在加多寶公司構成舉證妨礙的情形下,應推定加多寶公司實際控制的財務賬冊所記載的侵權獲利數額高于《專項分析報告》所估算的數額。
依據相關《專項分析報告》,加多寶公司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的凈利潤合計293015.55萬元。
因廣藥集團并無證據證明加多寶公司在2012年5月13日之后還有被訴侵權行為,對以上數據予以相應扣減,同時,本院考量福建加多寶公司侵權期間的財務數據和加多寶中國公司2012年的財務數據缺失等因素,據此認定六加多寶公司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2日期間的凈利潤為29億元。
此外,從廣藥集團提交的其他證據來看,加多寶公司在其集團官網上發布多篇網絡宣傳報道,稱加多寶集團2011年生產紅罐涼茶銷售額為160億-180億元之間、2012年銷售額為200億元,若參照《2012年中國飲料行業運行狀況分析報告》所稱的2012年1-9月飲料行業利潤率7.3%來計算,加多寶公司2011年和2012年的利潤起碼達到26.28億元【(160+200)*7.3%=26.28億元】。
考慮到涉案“王老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與品牌價值,加多寶公司因使用相關商標所獲得的利潤應較同行業平均利潤高,即相關利潤應高于26.28億元。此亦從側面印證了前述六加多寶公司被訴侵權獲利為29億元的合理性。
加多寶公司雖提交《執行商定程序報告》證明其多年建廠及品牌投入成本,要求予以抵扣。但該報告系加多寶公司單方委托做出,且相關投入成本按照工商年檢相關辦法已在相應年度的財務審計中予以計算扣減,不應在年度審計之外重復計算。
在加多寶公司拒不向本院提交完整準確的財務賬冊進行審計的情況下,本院對其所聲稱的相關工商備案資料不客觀、不全面等主張不予支持。加多寶公司應當承擔相應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