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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避稅地的劃分和稅收制度
2013/02/19 來源:http://www.zks.asura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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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國對避稅地的認知不盡相同,國際上沒有一個統一的劃分原則。美國稅務手冊列舉了注冊美國公司30個避稅地,德國列舉了34個避稅地,日本列舉了39個,而法國列舉了47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于2000年6月公布的“確定和消除有害稅收活動進程”報告中列舉了35個國家和地區,并提出了認定避稅地的標準:1.對金融或其他服務所得不實行所得稅或只有名義上的所得稅,或將本地作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國稅收的場所;2.不能有效進行情報交換;3.缺乏透明度,如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不公開;4.有利于外國實體建立沒有實質內容的經濟活動。
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區之所以能夠發展成“避稅地”,有著深遠歷史淵源。這些有殖民歷史的國家和地區長期受別國統治和控制,沒有稅收自主權,從而形成了有利于資本輸入國的稅收制度和法規。脫離宗主國后,其制度和法規沒有改變,從而成為了國際避稅地。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很小的國家和地區,自然資源稀缺,人口數量較少、經濟基礎薄弱,為了發展本地經濟,當地政府另辟蹊徑想出了一個吸引投資、增強地區競爭力的策略,即創造寬松的稅收環境,增強配套的金融服務,把本地建設成為一個避稅天堂。從避稅地地域分布看,大部分避稅地靠近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從而便于注冊美國公司的納稅人的避稅活動提供服務,如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加勒比海地區、歐洲地區和東南亞地區。